司法院院字第201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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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9 页 | |
各商会对于不相统属之官厅得用公函,为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但书所明定,县司法处自系同条所称不相统属之官厅,其相互行文,应以公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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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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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会对于不相统属之官厅得用公函,为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但书所明定,县司法处自系同条所称不相统属之官厅,其相互行文,应以公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