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29 頁 | |
各商會對於不相統屬之官廳得用公函,為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但書所明定,縣司法處自係同條所稱不相統屬之官廳,其相互行文,應以公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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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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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會對於不相統屬之官廳得用公函,為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但書所明定,縣司法處自係同條所稱不相統屬之官廳,其相互行文,應以公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