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7 页 | |
贩运咖啡素如经化验并无毒质或虽有毒质而非与鸦片、高根、安洛因同类毒性之物,法无处罚明文,应不为罪 (参照院字第一五二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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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7 页 | |
贩运咖啡素如经化验并无毒质或虽有毒质而非与鸦片、高根、安洛因同类毒性之物,法无处罚明文,应不为罪 (参照院字第一五二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