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7 頁 | |
販運咖啡素如經化驗並無毒質或雖有毒質而非與鴉片、高根、安洛因同類毒性之物,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 (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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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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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咖啡素如經化驗並無毒質或雖有毒質而非與鴉片、高根、安洛因同類毒性之物,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 (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