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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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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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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禁烟法第六、第八、第十等条之罪,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参照
院字第一七八号
、
第一七九号
、
第二一二号
及
第二一四号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