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41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法院审判长命上诉人补缴裁判费之裁定,因其住居所及其他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不能送达者,苟非具备公示送达之要件,即无从命其补缴,第二审法院自应以裁定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