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 24.02.01 ) |
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因其住居所及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送達者,苟非具備公示送達之要件,即無從命其補繳,第二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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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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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 24.02.01 ) |
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因其住居所及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送達者,苟非具備公示送達之要件,即無從命其補繳,第二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