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9 页 | |
无期徒刑人犯之减刑与调服军役系属两事,其减刑前已执行之日数,自应算入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所定已执行之刑期,不受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之限制,已见院字第二八二五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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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9 页 | |
无期徒刑人犯之减刑与调服军役系属两事,其减刑前已执行之日数,自应算入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所定已执行之刑期,不受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之限制,已见院字第二八二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