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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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481 条 ( 24.01.01 ) |
(一)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违背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应行补正者,经法院通知补正而不为补正时,即系起诉程序违背规定,应于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后,移送检察官侦查。
(二)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特种刑事案件,经审理结果认为系犯普通法上之罪,受理法院应于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后,移送检察官侦查。
(三)特种刑事案内有普通刑事犯罪,其两罪间无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情形,自应分别依法审判,其于起诉时误为特种刑事之犯罪,经审理结果始发见上述情形,但辩论终结后仍应各别判决,至其执行刑,俟两判决确定后,由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