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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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481 條 ( 24.01.01 ) |
(一)司法警察官署移送案件違背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行補正者,經法院通知補正而不為補正時,即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於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移送檢察官偵查。
(二)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特種刑事案件,經審理結果認為係犯普通法上之罪,受理法院應於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移送檢察官偵查。
(三)特種刑事案內有普通刑事犯罪,其兩罪間無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情形,自應分別依法審判,其於起訴時誤為特種刑事之犯罪,經審理結果始發見上述情形,但辯論終結後仍應各別判決,至其執行刑,俟兩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