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0 页 |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三百六十三条,其最重主刑虽均为五年有期徒刑,但第三百六十三条之最轻主刑为罚金,依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以第三百六十三条之刑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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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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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三百六十三条,其最重主刑虽均为五年有期徒刑,但第三百六十三条之最轻主刑为罚金,依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以第三百六十三条之刑为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