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未预纳审判费用,经限期命其补缴而仍逾限不缴或缴不足额,在修正民事诉讼律虽无驳回其诉之明文,惟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二、第三两条规定,凡属民事无论因财产与非因财产而起诉者,均须缴纳审判费用,若违反此项规定,自应驳回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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