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9 页 | |
查因伤害人而发生堕胎结果者,应视其有无使其堕胎之直接 (刑法第二六条第一项) 或间接(同条第二项)故意,分别依堕胎或伤害之法条处断 (参照院字第三零七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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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9 页 | |
查因伤害人而发生堕胎结果者,应视其有无使其堕胎之直接 (刑法第二六条第一项) 或间接(同条第二项)故意,分别依堕胎或伤害之法条处断 (参照院字第三零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