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9 頁 | |
查因傷害人而發生墮胎結果者,應視其有無使其墮胎之直接 (刑法第二六條第一項) 或間接(同條第二項)故意,分別依墮胎或傷害之法條處斷 (參照院字第三零七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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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9 頁 | |
查因傷害人而發生墮胎結果者,應視其有無使其墮胎之直接 (刑法第二六條第一項) 或間接(同條第二項)故意,分別依墮胎或傷害之法條處斷 (參照院字第三零七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