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7 页 | |
公示送达及休止诉讼程序,依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须分别依当事人之声请或两造之呈明,如来呈所述两造所在均不明,并未曾向法院为何种声明,则诉讼程序,即属无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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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7 页 | |
公示送达及休止诉讼程序,依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须分别依当事人之声请或两造之呈明,如来呈所述两造所在均不明,并未曾向法院为何种声明,则诉讼程序,即属无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