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示送達及休止訴訟程序,依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須分別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兩造之呈明,如來呈所述兩造所在均不明,並未曾向法院為何種聲明,則訴訟程序,即屬無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