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3 页 | |
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定罚金,系行政罚 (参照院字第二十四号解释),自不适用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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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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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定罚金,系行政罚 (参照院字第二十四号解释),自不适用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