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2 页 | |
强盗轻微伤害人其结果既犯他项罪名,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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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轻微伤害人其结果既犯他项罪名,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