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4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4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2 頁 | |
強盜輕微傷害人其結果既犯他項罪名,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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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輕微傷害人其結果既犯他項罪名,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