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有管理权之僧道因事故逃亡,致陷于无人管理时,如当地僧道并无教会之设立,又无较近同宗可传,自应由该管官署查明情节,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将该逃亡之僧道革除另选,于未选定以前,得根据监督职权暂行代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