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7 頁 | |
原有管理權之僧道因事故逃亡,致陷於無人管理時,如當地僧道並無教會之設立,又無較近同宗可傳,自應由該管官署查明情節,依照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將該逃亡之僧道革除另選,於未選定以前,得根據監督職權暫行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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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7 頁 | |
原有管理權之僧道因事故逃亡,致陷於無人管理時,如當地僧道並無教會之設立,又無較近同宗可傳,自應由該管官署查明情節,依照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將該逃亡之僧道革除另選,於未選定以前,得根據監督職權暫行代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