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7 页 | |
选举区长时具有候选资格而为瞽目之人,法律上既无明文限制,即不能不许其当选,若当选后不能执行职务,自应依市组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8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7 页 | |
选举区长时具有候选资格而为瞽目之人,法律上既无明文限制,即不能不许其当选,若当选后不能执行职务,自应依市组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