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2 页 | |
土地征收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地方行政官署之代表者,系指代表该官署而被指派为征收审查员会委员而言,不能谓该条 (之代表) 三字为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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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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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地方行政官署之代表者,系指代表该官署而被指派为征收审查员会委员而言,不能谓该条 (之代表) 三字为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