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征收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地方行政官署之代表者,系指代表该官署而被指派为征收审查员会委员而言,不能谓该条 (之代表) 三字为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