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2 頁 | |
土地徵收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地方行政官署之代表者,係指代表該官署而被指派為徵收審查員會委員而言,不能謂該條 (之代表) 三字為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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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地方行政官署之代表者,係指代表該官署而被指派為徵收審查員會委員而言,不能謂該條 (之代表) 三字為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