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1 页 | |
甲某之妻年满二十岁以上,被丙和诱,如经甲告诉通奸,当然依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办理,若并不告诉通奸,仅系单纯和诱,法无正条应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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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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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之妻年满二十岁以上,被丙和诱,如经甲告诉通奸,当然依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办理,若并不告诉通奸,仅系单纯和诱,法无正条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