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1 頁 | |
甲某之妻年滿二十歲以上,被丙和誘,如經甲告訴通姦,當然依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辦理,若並不告訴通姦,僅係單純和誘,法無正條應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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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之妻年滿二十歲以上,被丙和誘,如經甲告訴通姦,當然依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辦理,若並不告訴通姦,僅係單純和誘,法無正條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