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1 页 | |
刑事第一审,应归地方法院管辖案件,初级审误予受理,判决后上诉地方法院,误为第二审审判,无论检察官是否依地方管辖案件之条文起诉,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二条,高等法院应将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发交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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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1 页 | |
刑事第一审,应归地方法院管辖案件,初级审误予受理,判决后上诉地方法院,误为第二审审判,无论检察官是否依地方管辖案件之条文起诉,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二条,高等法院应将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发交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