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第一審,應歸地方法院管轄案件,初級審誤予受理,判決後上訴地方法院,誤為第二審審判,無論檢察官是否依地方管轄案件之條文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高等法院應將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一併撤銷,發交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