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1 頁 | |
刑事第一審,應歸地方法院管轄案件,初級審誤予受理,判決後上訴地方法院,誤為第二審審判,無論檢察官是否依地方管轄案件之條文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高等法院應將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一併撤銷,發交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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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1 頁 | |
刑事第一審,應歸地方法院管轄案件,初級審誤予受理,判決後上訴地方法院,誤為第二審審判,無論檢察官是否依地方管轄案件之條文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高等法院應將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一併撤銷,發交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