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公所非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所称之司法警察官署,其迳行移送之特种刑事案件,不能以提起公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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