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汉奸条例关于执行没收之规定,并不因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之施行而失效,法院或县司法机关审理之汉奸案件,依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宣告之没收,经裁判确定后,应仍委托该管地方行政机关依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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