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养父母系养子女之直系血亲尊亲属 (参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七号解释),养父母之血亲,亦即为养子女之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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