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6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审理之贪污案件,在其诉讼程序中,不得于初判或覆判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已提起,应依同条第一条第一项适用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五百零六条第一项,认原告之诉为不合法,以判决驳回之。

  (二)特种刑事案件由覆判决法院提审或命推事莅审者,应先为提审或莅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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