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8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7 页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38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八条之罪,系以克扣金额之多寡,定其刑之重轻,今昔币值变动,应如何修正,系立法问题,非属于解释范围。惟此项犯罪在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设有处罚之规定,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八条已因该条例之施行,停止其效力。军人克扣军饷,不论数额多寡,依该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均应适用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