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7 頁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38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八條之罪,係以剋扣金額之多寡,定其刑之重輕,今昔幣值變動,應如何修正,係立法問題,非屬於解釋範圍。惟此項犯罪在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設有處罰之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八條已因該條例之施行,停止其效力。軍人剋扣軍餉,不論數額多寡,依該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均應適用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