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日 |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定之婚约,当然无效,无待于解除,女方以其与出征抗敌军人之婚约系于未成年时由父母代为订定为理由,提起确认婚约不成立之诉者,自无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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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日 |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定之婚约,当然无效,无待于解除,女方以其与出征抗敌军人之婚约系于未成年时由父母代为订定为理由,提起确认婚约不成立之诉者,自无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