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無待於解除,女方以其與出征抗敵軍人之婚約係於未成年時由父母代為訂定為理由,提起確認婚約不成立之訴者,自無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四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