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学校教职员领受退休金或抚恤金,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前提,外国人士之任教任职者,自无退休金或抚恤金之领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