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6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3 条 ( 35.04.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简易人寿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为对于印花税法之特别规定,同条所列举之凭证,自应免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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