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
沦陷时期公产佃户,因敌伪向其收取租金而缴纳时,其效力应依民法第三百一十条各款之规定定之,并参照院解字第三二七八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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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
沦陷时期公产佃户,因敌伪向其收取租金而缴纳时,其效力应依民法第三百一十条各款之规定定之,并参照院解字第三二七八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