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6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16 条 ( 36.06.0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独资商号记载资本之簿册,不得谓非关于营业所用之账簿,自应依修正之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及税率表第十四目贴明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