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如执行期满或经特赦而尚在役龄,依兵役法第五条仍应禁役,惟经大赦者与未受刑之宣告同,自可认为禁役原因消灭予以征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