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5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5号解释》
院解字第3906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参议员为监察委员之选举人时,于提出自己为候选人之连署不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