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參議員為監察委員之選舉人時,於提出自己為候選人之連署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