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烟酒类税条例 (民国3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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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烟酒类税条例 (民国3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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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国产烟酒类之完税价格,应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一个月内平均批发价格为完税价格之计算根据。
- 前项平均批发价格包括(甲)该项完税价格(乙)原纳税款,即该类完税价格应征税率之数(丙)由产地运达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定为完税价格百分之十五。完税价格之计算公式如左。
- 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格×100/(100+烟酒类税率之数+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即15)=核定完税价格。
- 征收国产烟酒类税之货品,为便利稽征,财政部得斟酌情形,采行分类分级课征。
第十五条
- 本条例之追缴罚锾没入及停止营业,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 对于前项裁定,货物税机关及被裁定人均得于五日内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令受罚人缴纳罚锾及应追缴之金额,逾限不缴者,强制执行之。
- 受罚人依法宣告破产时,欠税应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