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10年)
← |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 国防部参谋本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29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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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防部为执行军队指挥,特设参谋本部(以下简称参谋本部)。
第二条
- 参谋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军军事训练(含联合作战训练)与兵棋系统运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计画、作业程序之拟订、执行及指导;国军准则发展政策之指导及执行。
- 二、国军人事管理、人事勤务及军事教育之执行。
- 三、军事情报搜集研判之规划及执行。
- 四、建军备战需求之规划;国防军事资源分配之建议及执行。
- 五、战备整备之规划及执行;作战序列、作战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 六、军队部署运用、训练、协助反恐制变、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
- 七、后勤管理、装备与补给品分配运用之规划及执行。
- 八、国防通信、电子、电子战与资讯战之规划及执行。
- 九、后备部队运用之指导与后备部队编组、管理及召集训练之协助。
- 十、其他有关军队指挥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三条
- 参谋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次长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中心办事。
第四条
- 参谋本部置参谋总长一人,上将;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一人,上将;副参谋总长二人,均中将。
第五条
- 参谋本部对依国防部命令编配之机关、作战部队,执行军队指挥事项。
第六条
- 参谋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得设特业机构、执行机构与支援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七条
- 参谋本部各职称之官阶及员额,另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八条
- 参谋本部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九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