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10年)
←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5月2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110年6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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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二條
-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三條
-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辦事。
第四條
-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五條
-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六條
-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七條
-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八條
-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九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