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93年)
← | 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89年) | 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93年5月1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04年5月18日 有效期:民国93年(2004年)5月18日—民国95年(2006年)2月15日(不含本日) |
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
|
第一条
- 本规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以下简称本部)主管陆军军事事务,负责发展与维护陆军战力,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部队。
第三条(修正)
- 本部掌理下列陆军事项:
- 一、政治作战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二、督察与法律事务之规划及督导。
- 三、人事管理与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 四、作战整备、部队训练、军事情报分发与运用之规划及督导。
- 五、资源获得、专业后勤与设施需求之规划及督导。
- 六、建军政策与武器系统获得之规划及督导。
- 七、岁计、会计及统计。
- 八、化学兵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九、工兵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十、通信电子资讯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十一、一般行政与史政编译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 十二、其他事务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第四条(修正)
- 本部设政治作战主任室、督察长室、人事署、战备训练署、后勤署、计画署、主计署、化学兵署、工兵署、通信电子资讯署、军务署,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组或中心办事。
-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在本规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五条
- 本部为遂行陆军作战及建军备战需要,得设指挥机构、训练机构、专业机构、执行机构、支援机构、研究发展机构及部队;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 本部置总司令一人,陆军二级上将;副总司令二人,均为陆军中将。
第七条(修正)
- 本部置参谋长、政战主任、督察长、副参谋长、政战副主任、副督察长、署长、处长、副署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参谋主任、组长、管制长、副组长、参谋、副管制长。
第八条
-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 本部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十条
- 本部依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十一条(修正)
- 本规程除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