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93年)
← |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89年) |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3年5月18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04年5月18日 有效期:民國93年(2004年)5月18日—民國95年(2006年)2月15日(不含本日)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
|
第一條
- 本規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陸軍軍事事務,負責發展與維護陸軍戰力,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部隊。
第三條(修正)
- 本部掌理下列陸軍事項:
-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及督導。
-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四、作戰整備、部隊訓練、軍事情報分發與運用之規劃及督導。
- 五、資源獲得、專業後勤與設施需求之規劃及督導。
- 六、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獲得之規劃及督導。
- 七、歲計、會計及統計。
- 八、化學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九、工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十、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十一、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十二、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四條(修正)
- 本部設政治作戰主任室、督察長室、人事署、戰備訓練署、後勤署、計畫署、主計署、化學兵署、工兵署、通信電子資訊署、軍務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組或中心辦事。
-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五條
- 本部為遂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 本部置總司令一人,陸軍二級上將;副總司令二人,均為陸軍中將。
第七條(修正)
- 本部置參謀長、政戰主任、督察長、副參謀長、政戰副主任、副督察長、署長、處長、副署長、副處長、主任、副主任、參謀主任、組長、管制長、副組長、參謀、副管制長。
第八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 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十條
-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十一條(修正)
-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