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官与诉讼人有关系之规定自可解为包含诉讼代理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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