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强和卖罪之指定告诉人应先尽统字第一千二百号解释内所举之人指定如无此等人自得依统字第八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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